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17号 | 失信人 | 吴松洪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21984010925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松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622.63元及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9月2日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合计14739.11元,自2019年9月3日起至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违约金、利息(含复利)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吴松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6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吴松洪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3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91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