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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钧(证件号:460021194608016410)
  发布时间:2020-06-13 17:05: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80号
失信人
曾令钧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11946080164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曾令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群支付货款本金230000元; 二、被告曾令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群支付货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为适用利率,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依据该公式计算所得利息不足100000元的,按计算所得确定利息;按该公式计算所得利息等于或超过100000元的,利息金额为100000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曾令钧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1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742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9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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