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80号 | 失信人 | 曾令钧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11946080164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曾令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群支付货款本金230000元;
二、被告曾令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群支付货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为适用利率,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债务之日止,依据该公式计算所得利息不足100000元的,按计算所得确定利息;按该公式计算所得利息等于或超过100000元的,利息金额为100000元)。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曾令钧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42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