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724号 | 失信人 | 谢朝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78110724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谢朝文、符小燕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联保小组额度》已提前到期;
二、被告谢朝文、符小燕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4300.1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4日,利息、罚息共为11612.41元;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贷款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付;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年利率14.58%的基础上加收30%为罚息利率计付);
三、被告谢朝文、符小燕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5726.58元;
四、被告李同、符二苹、彭小月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9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朝文、符小燕、李同、符二苹、彭小月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97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