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087号 | 失信人 | 甘亚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791014084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孙祥福、甘亚珠、海南福至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逢卫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按日利率6.5% 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3.1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孙祥福、甘亚珠、海南福至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40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