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61号 | 失信人 | 王明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41980103000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明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晋偿还借款本金647394.52元及利息(以本金447394.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但不超过75342.47元,超过之后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2.6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蓝晋负担828.87元,由被告王明智负担10113.81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993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