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950号 | 失信人 | 刘春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901120592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王小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李艳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王海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王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刘春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王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七、扣押在案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7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便条本2本,予以没收销毁;平安银行卡1张(卡号6221550482462185)、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22022201000981045)、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卡号4062540002013177)、苹果手机1部,待被告人王小慧交完罚金后,予以退还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张(460026198908160027)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刑初31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