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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暖(证件号:460105199507307532)
  发布时间:2020-06-28 16:23:3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010号
失信人
王发暖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519950730753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王发暖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殷泽勇医疗费人民币32284.82元。 二、驳回原告殷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殷泽勇自行负担48元,被告王发暖负担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340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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