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974号 | 失信人 | 郑春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85052456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郑春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郑学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2套、作案工具红色本玲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2部,与犯罪事实无关,依法发还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34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