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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成(证件号:460035198511281310)
  发布时间:2020-06-13 10:26:5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000号
失信人
潘国成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51985112813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符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9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张圳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潘国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陈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陈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陈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吴伟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八、被告人朱德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九、从被告人张圳城处扣押的毒品1袋,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电子称1台、手机1部(品牌VIVO,黑蓝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58239729573),待被告人张圳城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张圳城。从被告人陈林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型号为苹果X,白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戒指1枚(黄色,重量为3.31克,材质不明),待被告人陈林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陈林。从被告人吴伟财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7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陈强处扣押的白色粉末状毒品3包、密封袋1包、车牌1副(车牌号为粤AIA3G6)、砍刀1把,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869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4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6217996400004999878)、手表1块(深绿色布制表带,背部标签有TITUS),待被告人陈强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陈强;驾驶证原件1本、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本退还被告人陈强;汽车1辆(银色,车型为本田雅阁,车牌号为琼AHZ008),由扣押机关退还车辆所有人。从被告人符雄处扣押的“喜之郎牌果冻”33袋、白色粉末毒品1包、车牌1副(车牌号为琼ADF366),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型号X21A)及电子称2台(银色,背部标签为QCpass、200g/0.01g)、毒资人民币11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2201027287046),待被告人符雄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符雄;驾驶证1本退还被告人符雄;汽车1辆(白色,车型为本田思域,车牌号为琼A52F91),由扣押机关退还车辆所有人。从被告人朱德麒处扣押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作案工具OPPE手机1部(黑色,型号为R11s)、三星键盘小手机1部(黑色,直板键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0986400004804638)、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卡号为6212262201012143287;6212262201006692901)、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卡号:6214586480002006044),待被告人朱德麒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朱德麒。从被告人潘国成处扣押的白色粉末毒品1包、白色透明封装袋1个(内有白色粉末残留物),予以没收并销毁;毒资人民币8900元、作案工具白色苹果6Plus手机1部、迷彩手机1部、电子称1台(银色,背部标签为QCpass、200g/0.01g),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558220100251899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为6210986400006460223),待被告人潘国成缴清罚金后退还被告人潘国成;驾驶证1本、身份证1张(身份证号码:460035198511281310),退还被告人潘国成;汽车1辆(灰色,车型为本田奥德赛,车牌号为琼BE2622),由扣押机关退还车辆所有人。从冯安定处扣押的毒品10包,予以没收并销毁。继续向被告人张圳城追缴毒资人民币98500元,上缴国库;向被告人符雄追缴毒资人民币16700元,上缴国库;向被告人陈强追缴毒资人民币33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1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刑初188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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