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346号 | 失信人 | 杜永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2032234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洪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374.8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124.54元;2018年7月21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37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算)。
二、被告杜永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8元、公告费1560元,由被告黄洪珊、杜永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204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