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32号 | 失信人 | 邝继办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41998042509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邝继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邝继办退赔被害人韩园园人民币3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刑初2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