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04号 | 失信人 | 姚俊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58219840916045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姚俊明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川水泥款131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姚钦城负担(原告已预缴)。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4)美民一初字第99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