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79号 | 失信人 | 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681197397W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菊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75.74元。
二、被告王菊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利息利率的50%的标准计付;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按合同约定的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菊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4元,由被告王菊香、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朱杰辉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14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