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5号 | 失信人 | 海南信和科技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60365141A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朱振春确认尚欠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万元,在2019年5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11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2410.93元由被告海南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朱振春承担(原告已预付),两被告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海南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朱振春在按时足额付清上述款项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它权利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四、如被告海南信和科技有限公司、朱振春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两被告未付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欠付的货款21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朱振春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489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