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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君(证件号:433101198103291025)
  发布时间:2020-06-01 16:40: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055号
失信人
王子君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3310119810329102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王子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灿归还借款本金73987元; 二、被告王子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灿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每月1479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龙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灿负担5元,由被告王子君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0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770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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