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055号 | 失信人 | 王子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310119810329102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子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灿归还借款本金73987元;
二、被告王子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灿支付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每月1479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龙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灿负担5元,由被告王子君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70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