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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吉青(证件号:460004198105230417)
  发布时间:2020-06-18 09:44:2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114号
失信人
曾吉青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810523041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曾吉青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宗何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0元(原告林宗何已预缴),由被告曾吉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1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189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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