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33号 | 失信人 | 潘雄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042319741214083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潘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35.36克毒品、吸毒工具2套、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华为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潘雄追缴毒资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外币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3张(卡号:6212262201039730447;5256130026771597;6252470040249119)、中国交通银行卡2张(卡号:5201681117681959;6222621110004910436)、招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4838983561962)、中国银行卡1张(卡号:6013827800012888278)、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0938717846779)、中国平安银行卡1张(卡号:622155090639140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6217994240003826405),待被告人潘雄缴清毒资人民币4000元及罚金人民币55000元后退还被告人潘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43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