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失信名单
潘雄(证件号:360423197412140836)
  发布时间:2020-06-22 17:13:3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133号
失信人
潘雄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6042319741214083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潘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32年4月28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35.36克毒品、吸毒工具2套、电子秤1个予以没收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华为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潘雄追缴毒资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外币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3张(卡号:6212262201039730447;5256130026771597;6252470040249119)、中国交通银行卡2张(卡号:5201681117681959;6222621110004910436)、招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4838983561962)、中国银行卡1张(卡号:6013827800012888278)、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28480938717846779)、中国平安银行卡1张(卡号:622155090639140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卡号:6217994240003826405),待被告人潘雄缴清毒资人民币4000元及罚金人民币55000元后退还被告人潘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2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刑初43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