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4号 | 失信人 | 章烈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23261978091855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章烈民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美兰冠盛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9610元及违约金(以961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2倍计付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口美兰冠盛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6元,由原告海口美兰冠盛商行负担24.26元,被告章烈民负担8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802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