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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慧(证件号:460004198907220042)
  发布时间:2020-06-15 13:02:0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950号
失信人
王小慧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890722004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王小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李艳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王海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王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刘春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王美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七、扣押在案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7部、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便条本2本,予以没收销毁;平安银行卡1张(卡号6221550482462185)、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22022201000981045)、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卡号4062540002013177)、苹果手机1部,待被告人王小慧交完罚金后,予以退还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张(460026198908160027)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刑初31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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