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75号 | 失信人 | 贵州和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520103573338527L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贵州和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万悦旅行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2090元并支付利息(分段计算:按年利率6%计算,以欠款12309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以欠款11809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以欠款11309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以欠款10909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以欠款9909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以欠款9409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以欠款809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以欠款8409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以欠款740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以欠款7209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共计24625.82元。并以欠款7209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7.9元、保全费987.1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贵州和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刘忠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43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