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60号 | 失信人 | 任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020419680508495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任真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余华荣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6.82元(原告余华荣已预交),由被告任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9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