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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证件号:460021197305250836)
  发布时间:2020-06-23 15:44:4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095号
失信人
林思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119730525083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思应偿付原告柯富襦借款本金186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46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以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2.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132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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