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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山(证件号:460021196802230815)
  发布时间:2020-06-13 14:54:5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208号
失信人
杨海山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11968022308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杨海山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俊锋支付货款人民币50050元及利息(以50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元,由被告杨海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1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957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2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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