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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证件号:513027197702030453)
  发布时间:2020-06-22 14:56:2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455号
失信人
李敏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51302719770203045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琴芸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琴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琴芸负担50元,由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负担2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2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114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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