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55号 | 失信人 | 李敏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770203045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琴芸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琴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琴芸负担50元,由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负担2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被告海口美兰敏婕洗车馆、被告李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14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