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02号 | 失信人 | 赵秀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690318532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邓梅香人民币7700元;
二、限被告赵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邓梅香人民币40800元;
三、驳回原告邓梅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52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