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052号 | 失信人 | 何绍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67082553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何绍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1 年6月28日止。)
二、限被告人何绍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61176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刑初49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