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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驹(证件号:460102199408270915)
  发布时间:2020-06-03 14:44:0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981号
失信人
周宝驹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219940827091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人周宝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灰色苹果手机1部,待被告人周宝驹缴清罚金后发还被告人周宝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0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刑初31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罚金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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