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41号 | 失信人 | 陈元成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6031982061610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元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海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 2018年3月25日起计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海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吴海清自行负担203元,被告陈元成负担2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57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