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75号 | 失信人 | 冼祝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79031324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冼祝吉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罗文玮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6元,由被告冼祝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56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