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966号 | 失信人 | 周如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242919860912253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周如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海荣偿还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周如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海荣支付律师服务费26000元;
三、驳回原告沈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周如颇负担;申请财产保全费3300元,由被告周如颇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27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