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705号 | 失信人 | 侯名阶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282219810206255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侯名阶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浩然偿还欠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浩然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25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38.31元,被告侯名阶负担604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7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