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74号 | 失信人 | 杨宏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640108525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杨宏波、林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额1259998.14元及截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208848.67元、罚息683.76元、复利50.67元。
二、被告杨宏波、林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本金1259998.14元为基数,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罚息利率按利息利率的50%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宏波、林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6元,由被告杨宏波、林雅、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14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