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18号 | 失信人 | 施天桂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28261969081751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施天桂应偿付原告许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许东。
二、被告王家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66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