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072号 | 失信人 | 王森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619940607001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人王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扣押在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王森追缴毒资人民币1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刑初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罚金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