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661号 | 失信人 | 蒙丽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31980071302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蒙丽丹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3月25日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以倘欠本金人民币1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从2016年12月25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敏负担2000元,被告蒙丽丹负担4494.47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461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