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061号 | 失信人 | 海南合信和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MA5RC1CB5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蔡强、海南合信和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明借款本金69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96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0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何明负担11941元,由被告蔡强、海南合信和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蔡强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9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