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71号 | 失信人 | 郑心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69081012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郑心日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健淞一次性偿还借款162040元;
二、被告郑心日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健淞支付以1620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0.4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心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31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