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212号 | 失信人 | 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324143403D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海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艾斯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735201.99元。同时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逾期支付天数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74.3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再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桂海鸿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46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服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