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57号 | 失信人 | 李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70100221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琴琴、李胜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宏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吴琴琴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宏武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三、被告吴琴琴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宏武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8日的利息4万元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9489.32元;
四、被告吴琴琴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宏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
五、驳回原告黄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1元、保全申请费2217元(原告黄宏武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392元(其中的6341元由吴琴琴、李胜共同负担,另2051元由吴琴琴自行负担),由原告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235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