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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证件号:460022197010022111)
  发布时间:2020-06-27 09:26:5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1457号
失信人
李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21970100221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吴琴琴、李胜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黄宏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吴琴琴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宏武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三、被告吴琴琴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宏武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8日的利息4万元以及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19489.32元; 四、被告吴琴琴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宏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 五、驳回原告黄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1元、保全申请费2217元(原告黄宏武已预交),由被告负担8392元(其中的6341元由吴琴琴、李胜共同负担,另2051元由吴琴琴自行负担),由原告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235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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