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556号 | 失信人 | 张金琦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104041986060106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金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何颖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金琦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66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