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72号 | 失信人 | 海口如花咖啡西餐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774293230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海口如花咖啡西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海口如花咖啡西餐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中新商务大厦首层除北面大堂以外的铺面及东北角,并将该房屋交还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三、被告海口如花咖啡西餐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起至上述房屋交还之日止的租金(其中截止2018年12月份的租金为432000元,之后的租金按每月13500元,即450元/天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由被告海口如花咖啡西餐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春燕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32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