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54号 | 失信人 | 杨慧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219790127122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海南美祥旅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慧形成的事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杨慧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美祥旅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0649元、水电费11103元及利息(以欠付款项12110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以欠付租金3064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2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海南美祥旅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16.29元,被告杨慧负担3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