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2381号 | 失信人 | 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98712583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合盛辉煌(海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峰共同返还定金人民币24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5元,由被告海南美龙投资有限公司、合盛辉煌(海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欧旧新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8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