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63号 | 失信人 |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电白一村民小组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56795905-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电白一村民小组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晓冰支付征地补偿款9406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2元(原告陈晓冰已预交),由被告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岛村委会电白一村民小组负担。原告陈晓冰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8元,应予以退还。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陈琼文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382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