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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瑜(证件号:460004198102202824)
  发布时间:2020-06-02 20:32: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91号
失信人
梁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419810220282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吴伟、梁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周焕珍、陈玉兰人民币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064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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