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542号 | 失信人 | 张学成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202221973120127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学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祺沛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张祺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学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608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