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3213号 | 失信人 | 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34809646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鼎充能源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汽车充电桩采购需求协议》和2017年6月26日《充电桩置换协议》;
二、被告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鼎充能源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266960元及利息(利息以526696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鼎充能源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9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格纳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田松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8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