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930号 | 失信人 | 卓恩中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61986122852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卓恩中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宗高一次性偿还借款98000元;
二、被告卓恩中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宗高支付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3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宗高负担493元,由被告卓恩中负担2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515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