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10号 | 失信人 | 董路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030419780305122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卢俊洪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
二、被告董路华对被告卢俊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卢俊洪负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卢俊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35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