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652号 | 失信人 | 韩淋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88082707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京银方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欠款186743元并支付利息(以186743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
二、被告韩淋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南京银方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8.9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韩淋光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6-1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30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